我区自然保护区内开发矿产行政许可问题有新规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妥善处理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最近,自治区政府召开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行政许可问题作出了决定。 

  具体内容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限到期后,一律不予延续;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或未划定边界和功能分区的地方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限到期后,有关部门可先批准延续一年,待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确定或调整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新申请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