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对高校毕业生出台优惠还贷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日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对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贷贫困生采取优惠还贷政策。

  该办法规定,自2007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自治区对获得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3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主要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及3方就业协议范本。

  二、申请人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在9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3方签署的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三、高校初步审查申请资格后,由学校将相关材料于10月31日前集中报送至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

  四、在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之前,申请人要先按照已签订的还款协议自行支付贷款本息。当确定获得代偿资格后,从当年12月份起由国家开始代偿本息,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五、除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但不能离开本办法规定的艰苦地区县域范围内的工作岗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向学校退回国家已代为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未还款部分的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