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补缴养老费有新规 如中断要及时补缴


  如果您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出现过中断情况,可要及时补缴。记者3月19日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凡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不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没有从一而终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养老保险出现中断情况。今年我区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对一些补缴问题作了新规定。具体为: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未参保缴费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据了解,“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指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03年1月起统一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利息按补缴年份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取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此外,我区还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1998年6月30日前按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1998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18%确定;2006年1月1日后按2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