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改善麻风病人生活和医疗条件

生活费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我区麻风病院村病人和留住人员的生活标准将有所提高,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由各级政府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解决。

  麻风病是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建国以来,我区的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累计发现麻风病病人2.7万例,已治愈2.2万例,治愈率97.49%。目前,除死亡、外迁和其它原因减少外,有现症病人297例,患病率0.06/万;治愈存活1.1万例,治愈留院1035人。

  虽然我区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麻风病人和治愈留院残老、无家可归人员(以下简称留住人员)生活水平低下。据统计,麻风病院村留住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费最高的只有190元,多数为25元-150元,个别地方甚至没有生活费补助。二是医疗费用短缺导致的医护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大部分麻风病院村留住人员的医药费只有21元-60元。由于医疗费用短缺,大部分院村没有必要的康复设施和器械,留住人员不仅无法进行愈后功能康复,有些连基本的药品、医用耗材也不能满足病人的需求,给病人的畸残康复医疗以及疾病的治疗带来很大困难。

  为此,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财政厅和民政厅联合下文,决定提高麻风病院村病人和留住人员的生活费,改善其生活条件。麻风病院村病人和留住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级政府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解决;麻风病院村和留住人员的医药费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补助,当地财政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