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发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内容包括: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设区市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界定。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乡村人口。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社会救助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等权利;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稳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改革,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常态化管理,持续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审核备案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农村集体“三资”(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工作,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培训和就业意愿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持续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高质量宣传推动高质量参保行动,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建成统筹城乡、分层分类的困难群众常态化救助帮扶体系。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健全税收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意见还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抓好组织实施,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