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长李向幸受贿案一审宣判

  10月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长李向幸受贿案一审宣判,因其收受现金、黄金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及犀牛角碗1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向幸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李向幸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经济处(原工业经济发展处)处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自治区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某煤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申报资金、项目审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送予的现金、黄金折合人民币共计544.212万元,另有犀牛角碗1只。

  据了解,李向幸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伍某17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李向幸的亲友已代其将涉案款物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李向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向幸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