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桂林成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以来,国家、自治区以及桂林市层面都高度重视发展养生养老健康产业。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给予税收、土地、价格以及社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到2015年,对从事社会化养老的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社会化养老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价格优惠政策。对社会化养老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自治区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桂林市、县(区)收入的收费,桂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权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中有标准幅度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由政府主办或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业的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
社保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桂林构建异地就医信息平台,基本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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