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协会章程(草案)

 

  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广西区内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全区性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及任务:

  本会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全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相互尊重,平等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任务:及时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全区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同业交流,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推动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制度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融资性担保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融资性担保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融资性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融资性担保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并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反映妨碍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声誉。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融资性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三)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广泛合作。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融资性担保知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其他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相关的组织,承认本章程,也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协会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吸收会员,先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再提交下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三) 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合作等服务优先权;

  (四)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五) 有权向本会咨询融资性担保及其它业务的有关情况,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六) 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 积极向本会反映融资性担保行业各种信息和资料,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三)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 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注销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 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第十五条的一、二、四、五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的吸收事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落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自治区金融办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原因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已任期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五) 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五) 核准会员入会和退会事宜;

  (六)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监事的职责。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及领导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有权对本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当理事会领导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