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七项政策扶持微型企业 八类人员办微企将获补助

  为缓解就业难题,推动群众积极创业。6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内容,《意见》提出从财政、税收、融资、行政规费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以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中明确:广西扶持的微型企业界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朱军介绍,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包括:具有广西户籍,没有在办企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八类人群”。

  《意见》指出,广西将采取“1+X”模式对微型企业进行扶持,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创办微型企业。

  自治区、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以内;“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奖励给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并给予培训补助;而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只要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还可以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扶持的优惠政策;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还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各级政府部门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意见》还提出,加强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朱军局长说,广西出台该《意见》的目的是通过鼓励创办微型企业,营造全民创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他还说,在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上,要加强管理,建立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并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及资金安全。

  据了解,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广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将分阶段、分地区实施。今年,首先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5市及辖县全面实施;钦州、百色市仅在市辖区范围内实施;北海、防城港、贵港、贺州、来宾、崇左7个市,由当地政府选择一个县域城区实施。从2012年起,根据情况再逐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