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15元。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