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广西施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昨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当前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保障,特别是明确了建立村务监督机构。

  近年来,由于缺乏民主监督,导致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国家推行和实施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为确保村民切实享受到实惠,《办法》首次明确了村务监督机构的组成及其运行机制,对村委会成员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如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要求“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成员”等。同时,明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对村务公开、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等。

  《办法》还特别规定“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十五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六十日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保留”。还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