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如何面对燃油税?

  编者按:国家燃油税开征在即,这对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节约使用能源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对田间作业的农业机械而言,300多亿元用油成本的增加却也是个不容忽视而应积极面对的问题。在国家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按照公平合理、过程安全、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机燃油补偿的工作?农业专家提出了先征后返、全额退税、直接补偿的对策建议。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和重要标志。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以各种形式提高农民购机积极性。开征燃油税对农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上。开征燃油税后,不上公路营运的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将大幅上升。

  油贵何处?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2007年,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76879万千瓦,其中,耗用柴油的农业机械动力61037万千瓦,全年总耗用柴油3689万吨,按每吨柴油征收燃油税增加支出833元计算,农机作业成本增加307亿元。

  影响何在?(1)农业效益下降。农产品价格是影响农业整体效益的关键性因素。开征燃油税后相关补偿政策不到位,就会直接增加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在市场价格无法主导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整个农业效益滑坡。

  (2)农民增收困难。开征燃油税后,小型农机具的购销市场会受到直接影响,大型农机具的经营空间会相对萎缩,请机不丰,营机少利。同时也对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产生间接影响;农民放弃机械化作业,回归土地劳作,劳务输出的增收空间减小;农业机械化作业量减少,农业机械闲置和农民资金投入的极大浪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下降。

  (3)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降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在生产技术、经营规模、生产手段等方面存在相当差距;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生产保持大量资金扶持和补贴。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将进一步削弱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农业现代化进程延缓。针对燃油税的开征而没有对农业生产机械提供合理而较充分的补偿,将会直接影响我国正积极推进的农业机械化工作,进而延缓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就我们的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实施补偿有三大难点:

  1、补偿的范围不明确。《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对“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营林、采伐生产用油,农业田间作业用油,近海、内河、大型湖泊渔业用油等因征收燃油税增加的支出”进行补偿,对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田间运输、农副产品加工等作业用油因征收燃油税增加的支出是否补偿不明确,对农机作业用油的补偿范围不明确。

  2、补偿的数量难确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业机械多为农户所有,面广、量大、分散,作业内容和作业数量千差万别,这为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偿资金增加了困难。因此,如何确定农民真正用于农业作业的购油数量,是开征燃油税实施农业作业用油补偿的第一难题。

  3、补偿的资金难落实。农村基层干部、机手、农户对补偿资金的落实有四种担心:一是担心不按取之于机、补之于机的原则进行补偿,而是简单地实行按人口或按耕地面积分配,削弱了补偿的效果。二是担心补偿资金被挪用、克扣或抵作其他税费。三是担心补偿手续繁琐。四是担心监督不力、管理不严,发放“人情款”、“关系油”。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广大农户希望公开补偿办法,公开补贴标准,公开分配情况。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仍在拉大。因此,消除燃油税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应当放在与燃油税政策目标同等重要的地位来考虑,充分考虑政策在农村和农业生产领域实施的情况,并进行科学、合理而充分的补偿,不让新政策增加“三农”的新负担。

  在工业化初期,我国农业向工业提供剩余,其时间之长、规模之大,各国少有。城市现代化了,工业增长了,农业生产率提高甚微,广大农村依旧贫困。城乡的“天壤之别”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因此我们建议对因燃油税而增加的农业用油支出给予全额补偿,一是想让这项期盼多年的新政策产生更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借此机会推进新的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热潮。

  开征燃油税的初衷是进行税费改革,即以燃油税取代公路交通方面的收费。不上公路的农业机械用油,本不该征燃油税的,因此应该进行积极地补偿,这是一种社会的公平。在现阶段,农民的谈判地位低下,在很多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上发言权不多,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已经受到不公正待遇,所以,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今天,再也没有任何理由忽视农民的正当利益。不能认为,在增加农业用油成本300多亿元的情况下,给予30-50亿元的补偿,是对农民的照顾;也不能在没有深入调研的情况下,借口找不出适当的补偿办法而胡乱地补偿了事;更不能轻率地不给予补偿。

  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开征燃油税对农业的负面影响,考虑到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建议采用先征后返、全额退税、上限控制、直接补偿给机手的办法。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①对耗用汽、柴油的农业机械进行普查,分清哪些属于补偿对象,哪些不属于补偿对象(如专门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属于补偿对象的农业机械农业作业年最高耗油量(补偿上限)是多少;②对补偿对象发放类似于银行卡的登记卡,作为登记加油量和领取补偿金的证件;③农机手持登记卡到加油站购油,加油站使用智能卡系统登记每一次的购油量,作为退税补偿的依据;④每半年汇总一次,乡(镇)、县、市、省级的财政、税务、农机管理部门和石油公司,分级共同对照分析并确认补偿数据,在乡(镇)一级,可利用农机手安全生产日活动,将补偿数据向机手公开;⑤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补偿数据将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到县级财政,县财政与县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直接将补偿资金划分到每一个登记卡上;⑥农机手凭登记卡到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乡(镇)营业所领取补偿资金。

  不上公路运输的农业机械流动性较小,活动范围一般不超出县甚至乡(镇),可以固定在就近的几个加油站购油和登记购油量,这对于购油量的统计和核对都比较方便;如果建立全国统一的智能卡系统,对跨区作业机械仍适用上述办法;全国农机管理体系健全,能准确地提供农业机械的有关数据和对农业机械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是乡镇农机管理人员对本地农业机械拥有量、作业量了如指掌,不会让购油量统计失真;在保证绝大部分农业机械用油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对于少部分既上路运输又下田作业的农业机械以及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可采取按农业作业量进行定额补贴的办法解决;整个补偿手续并不很繁琐,运行成本也不会很高,就现有体系、人力和财力,财政部门办得到,农机部门办得到,石油公司也能办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