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农村环境治理保护新举措

  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这是日前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重要内容。

  《决定》提出,要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抓好12个县国家级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从2010年起全面开展75个岩溶县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推进矿区生态恢复重建、水源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强退耕还林工程后续管理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决定》提出,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保障农村饮用水环境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生态养殖,推广“养殖业-沼气-种植业”等生态种养模式,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和小城镇建设规划,防止城市污染及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积极推进“绿色家园”、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