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出通知,提高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安排,从今年10月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万元、4.225万元、4.087万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万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65万元。
此外,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3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95元提高至33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将陆续下达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