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补助标准出台

建房面积不得超80平方米 最高每户可获不低于2.1万元补助

  近日,自治区危改办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划定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补助标准,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划分补助档次,避免资金补助出现“平均分配”和“一刀切”现象。

  按照规定,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户,户均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上且改造资金大部分由农户自筹的,可适当放宽建房面积,但不得超过80平方米。

  补助标准由各县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避免平均分配。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属于一级危房户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2.1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不低于1.9万元。属于二级危房户并需要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不低于1.8万元;需要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8000元。

  对于其他贫困户,属于一级危房户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1.8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6万元左右。属于二级危房户并需要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1.7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4万元左右;需要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万元以内,其他地区每户补助8000元以内。

  自治区危改办要求,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