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县环保局多举措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本网柳州讯(通讯员/庞家礼报道)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称《条例》),2016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西乡村清洁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为推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我县“美丽柳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环保局是“三化”、“三清洁”专项活动成员之一,《条例》中也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为更好地为《条例》实施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柳江县环保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一是强学习,为《条例》的实施打好理论基础。结合“两学一做”系列活动和通过举办培训班,详细解读《条例》,着力提高全体干部及乡镇、农村干部等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农村环境安全。二是抓宣传,为《条例》的实施做好舆论引导。采取环保系统内宣传、短信宣传、媒体宣传、宣传品宣传等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地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宣传。充分利用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广场纪念活动、 “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纪念日,向社会群众、乡镇、农村等发放《条例》宣传小手册等,全面推进《条例》宣传。三是严执行,使《条例》坚实落地。环保工作者要敢于担当,不辱使命,敢于和善于严格执法。坚决清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消除污染隐患。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