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为乡村清洁立法开全国先河 乱丢垃圾小心吃罚单

两部地方性法规提交审议 乡村清洁立法属国内首创

  各媒体聚焦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记者会。  

两部地方性法规提交审议 乡村清洁立法属国内首创

  广西为乡村清洁立法开全国先河

  乡间街头清洁设施如何管理、保洁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1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邀请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乡村办负责人和基层代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解读。目前,全国各省区市还没专门为乡村清洁制定过地方性法规,广西属全国首创。

  据了解,自2013年全区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以来,广西乡村面貌、人居环境大幅度改善,如何把这些好的经验保留下来,如何让“美丽广西”的成果有更大提升,一部地方性法规就此孕育而生。该《条例(草案)》由自治区党委点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并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成为本次会议焦点。

  该《条例(草案)》的特色在于通过立法,将广西近几年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引领和推动乡村清洁工作继续向前发展。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乡村清洁经费投入,以及乡村清洁设施、保洁员制度和特定区域保洁等。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目前,广西制定该《条例(草案)》属全国首创。

  “有针对性,很管用。”在当天的记者会上,基层代表百色凌云县加尤镇百陇村村支书阳长标说,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问题上,到底该约定什么,他们心里一直没谱,《条例(草案)》列举得清楚,他们回去就知道怎么做了。

  广西是开展乡村清洁工作较早,也是最有成效的省份之一。自治区乡村办常务副主任冯俊英称,《条例(草案)》出台后,为广西推进乡村清洁的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学好、用好这一条例,一定能给乡村清洁工作带来新变化,把乡村清洁工作推上新台阶。

  乡村清洁咋规定 五大热点话你知

  如何规范保洁费的收取?谁来监督保洁费的开支?每个村屯如何配备保洁员?乡间街头的清洁设施又如何管理?昨日下午,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条例(草案)》涉及的热点问题成为人大代表们的话题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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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洁费如何收取? 按“谁受益谁付费”原则

  背景:自2013年全区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以来,全区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保洁费收取制度,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地区和人员收取困难、经费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解读】保洁费应当根据各村屯的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向村民收取保洁费,是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缓解经费紧张的重要途径,除了对本村屯的村民收取以外,对在该村屯享受卫生保洁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应当缴纳保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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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监督保洁费? 收支公布“上墙”村民监督

  背景:在开展乡村清洁过程中,有村民反映村屯收取的保洁费使用情况不公开、不透明,并且,目前全区各村屯收取保洁费的标准都比较低、金额不高,仅靠村屯收取的保洁费,无法维持日常保洁开支特别是保洁员酬劳开支。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

  【解读】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可挪用于与村屯卫生保洁无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将保洁费收取和使用的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保洁费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可以每月公布一次,如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开支还可以随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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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洁员如何配备? 按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来定

  背景:保洁员是维护乡村清洁的重要主体。截至2015年12月,全区已有78%的自然村屯组建了保洁员队伍。但是,目前仍存在保洁员待遇较低、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洁员配备比例,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解读】从当前各地的实践来看,保洁员配备的比例一般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专项活动方案》的指导意见操作,对50户以下居住较集中的村屯,可配备1名保洁人员,对50户以上居住较集中的村屯,按每300人配备1名保洁员标准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这个标准可以视为配备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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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设施如何管? 不可擅自改变其用途

  背景:乡村公厕最常见的问题是公厕会出现关闭停用情况,特别是在一些乡镇里,还保留着赶圩的特点,一到圩日到处找公厕的事情成为群众尴尬事。

  《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如有违法,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解读】乡村清洁设施不是路边摆设,不是临时建筑,是乡村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建成运行后不容许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因此,对乡村清洁设施正常运转的行为进行处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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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丢垃圾如何罚? 单位最高处罚五千元

  背景:目前来说,农村部分群众环境卫生意识较为薄弱,农村居民对垃圾乱丢、污水乱排等现象习以为常,缺乏文明清洁的生产生活理念。

  《条例(草案)》提出: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有多次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解读】多次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反复违法,强调的是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一般不包括初次同时违反几种所列举行为之一的情况。这样有梯度地设置法律责任,由轻而重,让群众更易于接受,提高立法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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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有以下行为,小心吃罚单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