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简析: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草案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后,将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这部法规的出台,将为保护我区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等提供法制保障,在全国尚属首创。

  多年以来,虽然广西的乡村清洁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广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依然突出。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立法论证,形成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

  2015年5月,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多名领导率队先后到桂林、百色和东兰、凤山等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走访多个村屯,倾听民意,了解我区乡村清洁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调研中,凤山县砦牙乡乡长张婧向调研组提出,自己所在的乡全部人口只有1.6万人,却要负责16公里的河道保洁,保洁力量严重不足。她建议:“条例草案中没有涉及河道保洁的论述,应由财政按河道公里数给予拨款支持。”

  “条例应该对村屯保洁费流向公开作出具体规定,让大家知道钱都花到了哪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就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引起群众热议。来自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不断充实丰富条例草案。

  此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向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以及立法专家顾问进行咨询;书面征求19个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就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乡村办以及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等机构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此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并于2015年12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三审,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修改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汇报,形成提请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还就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长效保障机制和乡村清洁资金、政策、人才和技术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