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损害生态环境 25种情况终身追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其中特别强调了25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追责情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生态环境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追责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被认为是环保领域破解地方干预、保护的重要手段。

  对此,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办法》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通过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从而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党政领导为生态责任主体

  长期以来,许多党政领导干部在地方任职时,“拍脑门”决定各种项目工程,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后果。而作出这些决策的人很可能因为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不再对其作出的决策负责,留下难以收拾的“烂摊子”给地方。

  对此,中组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

  为此,《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为了将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办法》分别列出了25条面临追责的“红线”。其中,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8条,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5条,涉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7条,此外还有5条是专门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的问题。

  以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8条追责为例,其中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这类情况,相关责任人都将面临追责。

  对此,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认为,25种追责情形具有明晰责任主体、抓住突出问题、“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等特点。

  选拔任用需过“生态关”

  “要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就必须从制度上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办法》第九条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据了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以来,环保部已对10个城市实施约谈,仅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管辖区域,就有共57名地方相关主要负责人被批评、警告以及免职。

  上述中组部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

  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办法》的又一特点。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此外,《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举例说。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各个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突出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此外,《办法》直接将追责处理与官员的“仕途”挂钩,不再是“请喝茶”那么简单。根据《办法》,因环境问题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党政干部,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