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来,生态保护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正不断被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助理研究员刘志强在近日召开的中国自然资源治理学术研讨会上表示,健全完善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是实现自然资源依法管理的前提,它属于静态的“法制”,只是自然资源“法治”的其中一环。只有在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完善自然资源立法的同时,以依法行政、公众参与、公开透明为核心不断完善自然资源执法,以公益诉讼为代表,不断完善自然资源的司法救济,以及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爱护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法治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才能真正地实现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法治化。
“经过多年的探索,以宪法为基础,单行自然资源法律为基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刘志强表示,在自然资源产权领域,我国以《物权法》为基本依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基本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制度不断发展。在自然资源监督管理领域,以用途管制为核心,单项自然资源的监管措施基本到位,基本涵盖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源头、过程和后果。
不过,当前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法律结构上,尽管单项资源立法基本到位,但资源综合立法缺失,自然资源法律体系较“散”,基本呈现“一种资源、一个部门、一部法律”的格局。在自然资源产权方面,权利的外延存在重叠交叉,互相不衔接。而在自然资源监督管理方面,统计口径不一,空间规划管理不协调。
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上位法普遍较为原则,规范性文件具体规范管理实践,法律效力层级低,效力较“软”。
此外,在法律内容上,我国普遍偏重资源的行政管理,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生态文明理念不突出,自然资源法律内容较“旧”。
因此,刘志强建议,我国应该以生态文明的理念总体评估和修订传统的法律,注意各项资源之间的相互联系,在完善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推进综合自然资源立法,实现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重。应推进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立法,治“散”;总结提升实践经验,增强法律效力层级和操作性,治“软”;继续深化改革,稳步推进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实现法律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