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

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章程


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章程

(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Guangxi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County Economy”(缩写:GAD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关心支持广西县域科学发展的科研院校、社会机构、县域单位代表、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内从事县域科学发展的实践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国内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号召,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我区县域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整合社会资源,集聚社会力量,开展县域调研、县域规划、县域宣传等相关工作,服务县域经济,为促进我区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宣传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广西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及自治区关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决策部署,研究、总结、推广县域科学发展的典型经验,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推选、评比、表彰支持县域科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宣传广西县域科学发展成就,传播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信息,提升广西县域科学发展形象。
    2、协助政府规划制定我区县域科学发展战略;协助政府部门对县域相关产业和项目进行策划、规划;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和力量,为相关产业和项目提供咨询、协调、融资、培训、宣传等服务,推动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打造我区县域经济品牌。
    3、推动和开展县域科学发展理论研究,组织和举办学术论坛,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为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4、参与策划组织举办县域产品展览展销、投资项目洽谈等活动,帮助县域单位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和资金,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5、加强与有关机构及全国兄弟省市(区)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协作,扩大广西县域经济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6、建设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维护“广西县域经济网/广西县域科学发展网”,编辑出版会刊、发展报告、年鉴、县域经济通讯等出版物。
    7、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为各县域单位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咨询服务。
    8、承担其它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愿意承担和履行会员各项责任和义务的县域、企事业单位;
    (三)热心支持并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
    (四)从事县域科学发展理论研究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自愿入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原则上由部分县域单位领导、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县域单位的代表若离开工作岗位,其常务理事、理事职务自行卸免,并由其接替人员自动接任本会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批准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监事的职责。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及领导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对促进会成员违反促进会纪律,损害促进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促进会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有权对本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当理事会领导的行为损害促进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促进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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