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滩保护条例》今年10月1日施行 银滩有了法律“护身符”

  记者从7月19日闭幕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著名的滨海旅游景区——北海银滩,已经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进程,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权威的“护身符”。

  银滩,广西的一张名片,北海旅游的代名词。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银滩的保护和开发,2000年面向国际进行规划招标,2003年,银滩正式免费开放,拉开银滩改造升级的大幕。在我国绝大多数景区尚处于“门票经济”的发展阶段,银滩敢为天下先的免票做法为北海聚拢了人气,赢得了不小的社会效益。银滩景区免费开放后,游客由110万人次逐年增加,到2012年已达221万人次。节假日高峰期进入银滩景区的游客量一天更是高达13万多人次,人流量远远超出了设计容量。据环保部门监测,北海银滩景区水质逐年变差,造成海水混浊、过度营养化,沙滩原有的洁白与晶莹受到影响。

  1994年,北海市政府颁布了《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规定》,但内容已经滞后,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与银滩的发展定位也不匹配。作为全国知名的“王牌”景区,怎样整合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丰富旅游项目,提高景区的品质,这才是银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心银滩的生态保护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小东每年赴南宁参加自治区人大会时,都把尽快出台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议案提出来,并要求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记者了解到,刚刚正式通过的《北海银滩保护条例》,明确了保护范围和保护层级,《条例》将银滩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了北海银滩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破坏银滩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北海市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治区则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立法宗旨、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体制、协调支持等;第二章是保护规划,包括总体规划编制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批准、修改权限等;第三章是陆域生态保护,包括保护要求、项目建设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水资源保护、林木保护、绿化要求、禁止行为等内容;第四章是海域生态保护,包括保护重点、沙滩保护、沙坝保护、海水水质监测、水体污染防治、游乐项目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包括违法建设处罚、破坏林地处罚、禁止行为处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第六章是附则,规定实施时间。另外为更准确界定银滩保护范围,《条例》将银滩保护范围坐标图作为附件并印发实施。

  2010年3月,自治区政府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北海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深入区内外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自治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7月1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