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备受关注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保护补偿机制。条例规定,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漓江流域市、县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就业。条例规定,“根据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风貌改造,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搬迁安置”。同时,建立扶助机制。条例规定,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产业,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
保护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漓江流域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或者越权审批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实行行政问责。
此外,为从源头保护漓江,条例规定: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禁止砍伐、捕捞、狩猎、放牧、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药、剥树皮、山体开采及其他毁林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