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新出台执行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游客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它针对不规范的旅游经营行为亮出“严打牌”,其中明确规定不得随便增加自费项目等,违规最高可罚50万元。严厉的处罚措施将对旅游行业起到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作用。
然而,广西部分旅行社负责人却反映,《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难度,由于担心违规被重罚,有些旅行社采取消极对待方式,干脆拒收散客。日前,记者赴海南参加春秋航空航班落户三亚暨贯彻《旅行社条例》大力推行“贵族之旅”研讨会时,特意“捎”去了区内各旅行社的疑惑,请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司副司长蔡家成解答
单位团体出游可达成协议再签合同
问:《条例》要求,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要写清住、吃、行等项目,这在接待散客时应该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是单位集体出游,需要按单位自己设计的线路行走,旅行社一般都是与单位先签合同,后才敢买机票、订房等,这就违反了《条例》中的规定。旅行社的顾虑在于,如果先购买了机票等,万一单位悔约,空口无凭,旅行社就会吃哑巴亏。请问,能否签好合同后再以附件的形式对吃、住、行进行说明?
蔡家成(以下简称蔡):《条例》是按照产品销售来对待旅行社包价旅游的,即必须先生产、制作产品,然后才能销售产品。旅行社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是旅行社按客户要求,订制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此时旅游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就旅游线路和行程计划协商一致之后签订。具体的计划落实,包括交通、住宿、游览等项目的采购,则是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后。
我不理解旅行社在没有与客户协商确定旅游计划之前,为什么就会签合同。相反的情况是,旅游计划、合同都确定后,旅行社在具体落实和采购时可能要调整,这通过与游客协商并达成一致、补签合同,也是可以解决的。
如果先就旅游计划达成一个原则协议,然后由旅行社去预订、采购,都落实后再签订正式、详细的旅游合同;或者如旅行社所说,签好合同后再以附件的形式对吃、住、行等具体项目进行约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都是可以的。
《条例》的精神是防止旅行社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环节欺诈游客。只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是故意欺诈,应该都不会成为问题。
无边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收客须按委托招徕对待
问:中越边境游是广西的一大特色旅游,目前广西仅4家旅行社有经营权,分别位于凭祥、北海等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超范围经营,也就是说,广西其他旅行社都不能经营中越边境游。
由于南宁、桂林等重点旅游和集散中心城市都没有经营中越边境旅游的旅行社,外地游客来到南宁、桂林后想到越南旅游,一般都是找当地旅行社报名,由当地旅行社带他们到凭祥后,再交给有经营权的旅行社。问题是,这意味着桂林或南宁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了,该如何方便游客出游及旅行社收客?
蔡:中越边境游对广西确实非常重要,现有经营这项业务的旅行社布局不够合理,应该由自治区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解决。没有获得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否则就是无许可经营或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必须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但问题中所说的桂林、南宁等地的旅行社,将游客带到边境地区交给有边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应该属于国内旅游与边境旅游分工协作。如果没有边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在招徕宣传时有边境旅游的内容,必须按照委托招徕来对待。对此,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规范。
没有确定酒店禁向游客销售产品和签订合同
问:按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对于酒店住宿标准不能再使用“相当于”、“准三星”等字眼。如果旅行社在与散客签订合同时,恰遇旅游旺季,加上时间紧迫,担心订不到想订的酒店,可能会改换成条件相当的其他酒店。如果一时又无法确定改换了哪家酒店,如何在合同中表述?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就拒绝收客?为此,旅行社希望国家旅游局提供合同范本。
蔡:一些旅行社在旅游招徕、宣传、合同中,使用“相当于”、“准三星”、“2999元起”等模糊、误导、欺骗游客的字眼,都是违反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等基本规则的,是一种非常低级的商业伎俩。
在旅游旺季时,订不到酒店就是订不到酒店,订到什么酒店就应该如实告诉游客,不得用非星级酒店来冒充星级酒店。按照《条例》对旅行社包价旅游的规定,没有确定酒店就不能向游客销售产品和签订合同。旅行社所反映的情况,只能理解为他们不负责任地先将游客套住,然后才考虑能否履行合同、兑现承诺,这当然是不允许的。
关于旅行社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国家旅游局正在着手修订,一些地方旅游局也在会同工商局等部门修订标准合同。在新的合同或其范本出台之前,旅行社应该依照《条例》的规定修订自己的格式合同。
旅行社调整合同约定须征得游客同意
问:按规定,旅行社带团外出,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不得随便增加自费项目等,主要是保护游客利益。有人提出,万一路途中全部游客都同意增加一个地方游玩,而且愿意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下来,是否可以?如有个别游客爬山时走不动,想坐缆车上山,而导游帮去购票,就意味着增加自费项目、不按合同做事了。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让这些游客签下书面合同?
蔡:《条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旅游合同,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旅行社、导游、领队利用信息不对称,采用增加、调整项目来欺诈游客。
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合同约定事项且游客同意,只要不是故意欺诈和不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都是允许的。《条例》禁止和处罚的,是旅行社通过诱导、欺骗的方式,在合同之外增加自费项目、购物项目、减少景点或压缩游览时间,以谋取不合理或非法收入。
我想问的是,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制定计划、签订合同时,旅行社为什么不向游客推荐、介绍并纳入合同?至于旅行社反映的有个别游客爬山时走不动,想坐缆车上山,导游帮去购票,显然与增加自费项目、谋取非法收入是两码事。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人觉得有些莫名其妙,甚至要怀疑其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