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很多人的回答是“去投诉”。然而记者了解到,由于部分游客的维权意识淡薄,参加旅游团不签订广西旅游组团标准合同,不注意审核合同条款,投诉时不知道搜集证据,有问题不及时反映超过投诉时效等。结果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因缺乏有力证据而无法取得合理赔偿。
3月15日上午10许,由自治区旅游局、南宁市旅游局共同主办的“3·15诚信旅游经营与消费和谐”宣传咨询活动在南宁市朝阳广场举行。一名男子来到投诉处,反映自己一行6人于去年11月在北京旅游时,被“忽悠”前往长城,中途强行增加费用一事。尽管他说得有理有据,然而由于已超过了旅游投诉的60天时效期,不属旅游部门受理范围。该男子要想维权,最终只能走法院起诉的道路。
其实,类似该男子不注意维权的例子不胜枚举。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6年南宁旅游质监所共接到来函来访投诉材料45起,其中经审查符合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条件并立案调解的40起,共为旅游者挽回经济损失19.2万元。这些投诉主要集中在旅行社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在行程安排中擅自降低房、餐、车的服务标准,或在合同中使用“准三星”等模糊字眼,与游客产生矛盾,引起游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