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桂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标志着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的轨道。
据悉,该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职责,构建管理体制,规范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旅游开发和保护利用活动,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根据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自然环境现状等情况,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分级划区,严格实行分级保护,将漓江风景名胜区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对漓江干流近年来存在的未依法取得水上游览经营资质的排筏非法经营行为,作出规定进行查处,对非法运营排筏的监管有了执法依据。
下一步,桂林市相关部门将深入漓江风景名胜区涉及的4县6城区27个乡镇(街道)140个村(居)委以及9家游船企业开展宣讲活动,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有关活动和建设行为严格把关审核,对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展的经营项目,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严守漓江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其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