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下月起施行

  日前,《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护首府第二水源安全,修复大王滩湿地环境生态。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5520公顷,位于南宁市南郊的大王滩水库横跨良庆区、江南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5个镇。2016年起,南宁市启动大王滩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恢复区、科普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5个功能区,其中有近68.8%为湿地区域。同时,湿地公园所在区域与大王滩水库和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交叠,对南宁市湿地资源保护、居民饮用水安全和日常生产生活都有重大影响。为守住生态红线,打赢生态环境保卫战,《条例》本着“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湿地公园的分区管理、水体与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湿地利用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内不得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村庄建设和其他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村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安置。明确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禁止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禁止利用消落区实施其他影响水土保持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条例》设置了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南宁市政府、有关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一系列有关水质监测、生态功能修复、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禽畜养殖、禁渔管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使用网袋、迷魂阵、地笼、大缯、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最高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