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修订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经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2015-2019年)。从今年起,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再转入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管理和拨付,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在原来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基础上,增加了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形式有关内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的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