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671万余元 贵港水利局原局长梁荣忠获刑11年

  南宁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丘毅 孙晓梅)昨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宣判:贵港市水利局原局长梁荣忠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711999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4254354.86元,一审获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梁荣忠在担任贵港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亲属梁某等人,非法收受黄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11999元。其中包括:2007年至2012年,在承建贵港市水利局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贵港市小江泵站等工程中,梁荣忠为黄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对方给予的钱款共计5136999元;在贵港市达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施工过程中,梁荣忠为朱某兄弟二人谋取利益。2012年5月16日,朱某明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给予梁荣忠100万元,等等。

  另外,截至2013年3月案发,梁荣忠家庭成员有其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四人,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总额2320万余元,扣除梁荣忠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收入1223万余元、受贿所得677万余元,梁荣忠尚有财产共计425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梁荣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11999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荣忠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254354.86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案中,梁荣忠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梁荣忠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办案机关已追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南宁市中级法院根据梁荣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