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往邕江排污最高罚50万

  水污染问题,表现在水里,根源在岸上。随着南宁市城市进程不断发展进步,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成为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大课题。

  昨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兆丰,副市长魏凤君出席会议。据悉,9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有的《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做了修缮,从南宁市实际出发,对水污染防治作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既符合流域污染治理的发展趋势,又充分体现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

  从“邕江”到“郁江”——

  “郁江”适用范围更广更专业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原《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条例的出台显得及时而必要。

  《条例》将名称提法由“邕江”改为“郁江”,是基于《条例》适用范围和专业上的考虑。郁江发源于云南的驮娘江,出云南省后流经广西百色、南宁、贵港等市。市民所称的邕江,范围仅限于老南宁包括原邕宁县的范围,行政区域调整后,横县等县也归入了南宁的行政版图。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市的水环境,有必要将除邕江河段之外、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郁江上游部分和下游部分也纳入保护范围。

  从专业上来说,郁江是在水利部门正式认可的河流名称,在《河湖大典》等有关权威资料均正式采用,而邕江只是其中的一个河段的名称。

  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处理费由违法者承担

  为消除水环境安全隐患,《条例》规定我市各地应依法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对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畜禽和水产养殖场限期关闭或者搬迁,恢复区域水体水质,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还就市民关注的养殖和屠宰可能造成的水污染做了详细规定。其中,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和定点屠宰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水、污物、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若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的分别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而养殖专业户从事畜禽非规模养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环境污染,若违反规定也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由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预处理排放污水——

  排污企业将被重罚

  在水污染防治中,工业企业排放对水体的威胁是巨大的,因此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治理可谓是重头戏。

  《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对流域内已经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条例》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而排污单位如果将条例中规定的三类污水、废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五种禁止排放的方式: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擅自利用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采取间歇式排放的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时间以外排放;利用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的方式排放;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垃圾处理有新举措——

  采取减量无害资源化措施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南宁环卫部门在市内10个小区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按照可回收物、餐余垃圾及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打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使生活垃圾最大限度地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

  《条例》规定要建设垃圾处理厂等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流域水环境。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南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项目选址在相思湖新区南宁市石西生活垃圾堆肥厂预留地,目前,项目已完成主体建设,进入试运行阶段,预计将于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此外,日处理量达2000吨的南宁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也已于去年底奠基,目前,各项工作正顺利开展。该项目投入使用后,其他垃圾将不再填埋,而是用于焚烧发电,南宁城南垃圾填埋场也将逐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