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新规5月1日起实施

扩大禁止燃放场所和区域范围,调整准许燃放的时间

  4月17日,记者从南宁市安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工作主要是在《南宁市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南宁市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第36号令)的基础上进行,《管理规定》共22条,与36号令相比,增加了5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有:

  突出针对青少年的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要求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调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范围。《管理规定》第六条调整为: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简称高速环道)以内,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厢竹大道等组成的环道(含环道道路,简称快速环道)以外区域及江南大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快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此次修改扩大了限制经营区的范围。一是明确高速环道与快速环道之间的区域为限制经营区,二是将江南大道由禁止经营区调整为限制经营区,增加江南大道作为可以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限制经营区域。

  调整了限制燃放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高速环道以内,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除本规定明确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扩大了禁止燃放场所和区域范围。较36号令,《管理规定》将博物馆、档案馆、水利设施,水、气供应设施,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集贸市场、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等区域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调整了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36号令规定,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为准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此次修订考虑到风俗习惯及国家对春节假期的调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为准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此外,新规还对个人可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增加设置烟花爆竹燃放集中燃放点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