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掌握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及时有效部署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和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上级和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本级防汛抗旱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二)本辖区气象形势、重要气象变化;

  (三)本辖区水文信息、江河重要水情变化;

  (四)本辖区突发重大险情、灾情、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

  (一)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气象形势分析和重大气象变化;

  (二)水文部门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江河水情分析和重要水情变化;

  (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的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传达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工委和办事处;乡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乡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在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时,应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汛期离开本辖区,须经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指定其他领导接管防汛工作后,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应做好报告情况及反馈情况记录。包括报告记录、电话记录、反馈记录等资料。

  第七条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各地实施本规定情况,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本辖区实施本规定情况,并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年度实施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实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