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是我区境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资料。

  四、普查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届时,将由普查人员佩带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手持数据采集设备,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请各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及2013年度财务资料。

  五、积极配合调查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格保密。

  为高质量完成我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任务,自治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举报电话:0771-2448595;电子邮箱: gxtjfgc@163.com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