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后每3年调整1次

  近日,自治区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201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每3年调整1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外,还提出规范审批和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等。

  最低生活保障是帮助社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也不能一成不变的。

  《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健全社会救助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201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每3年调整1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针对少数“人情保”和“骗保”情况,此次《意见》中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开展联审联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委会可以协助受理和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决定。

  申请获批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最终要进行公示,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时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选择上墙、互联网、电视、广播、短信等至少两种方式进行长期公示。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要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天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相关新闻:

  广西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跨部门核查信息 让低保真正“保低”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贾经纬)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的“骗保”、“错保”、“人情保”等不良现象,让一些该拿低保的人拿不到低保金。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对这类问题一直都采取零容忍态度,除了督促地方严肃查处外,还指导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跨部门核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

  低保标准每三年调一次

  城乡低保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托底性民生保障的核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区380多万城乡低保对象平均保障标准每人分别达到282元和123元,比上年提高12元和8元。记者了解到,虽然保障水平较2012年有显著提升,但相对东部沿海甚至相邻的贵州、云南等西部省份,我区城乡低保水平还处于较低的位置。

  怎样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呢?《意见》中提到,各地要健全社会救助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201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每3年调整一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民政部门人士介绍,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乘以原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占其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来确定。

  入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

  低保对象认定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准确无误地核查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然而,提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准确性,准确认定低保对象,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意见》中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县级民政部门应该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据了解,现实中,很多乡镇(街道)仅有1~2名民政专干,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普遍存在缺机构、缺人员、缺经费等问题,这也影响到入户调查实际完成率。记者获悉,近年来,我区也在督查指导各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着力构建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组织配合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组织参与相结合的低保管理服务体制。

 

 

  跨部门核对经济状况

  成为低保对象后,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领取低保金了。根据《意见》,我区要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检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就目前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情况来看,虽然能查到低保申请家庭的住房、车辆等信息,但受金融机构保密法规等制约,金融机构暂未提供存款等信息,这也是认定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一个难点。业内人士认为,当民政部门向相关机构获取信息时,并没有程序的规定和相关的审批手续甚至后续的保密措施的规定,有的部门只关注自身业务,不愿配合民政部门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低保对象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据了解,我区将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构、信息核对平台和核对对象信息数据库。

  《意见》明确,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农业、农技、水产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和涉农补贴资金、个人信用报告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