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7月1日正式实施

我区多项出入境便民利民措施今日启动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我区多项出入境便民利民措施也于今日同步启动。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为贯彻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我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于7月1日同步启动以下便民利民措施:一、南宁市户籍人员的非南宁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及非南宁市户籍在南宁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南宁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二、全国各地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其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三、全国各地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其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四、广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在广西的台胞换发、补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