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商引资政策(摘要)(2013-06-22)

  广西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西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凡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对新设立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年和10年。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等。

  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设立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从2009年起,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不少于10亿元。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大企业大集团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发展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起,连续3年按不超过引进企业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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