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建议

提到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要“打折扣”

  在日常生活中,物业收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存在争议最大的焦点。为了规范广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物业收费办法》)。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物业收费办法》从即日起到3月18日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市民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形式向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建厅反馈。那么,公示中的《物业收费办法》对物业收费作了哪些规定呢?让我们先熟悉以下其中的一些关键条款。

  【关键词】收费范围

  根据服务合同收取费用

  《物业收费办法》对物业服务的收费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关键词】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物业收费办法》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关键词】收费等级

  服务质量的高低决定收费的高低

  按照《物业收费办法》的规定,今后物业服务收费将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等级越高收费标准也越高;反之,物业服务不好,收取的物业费也将降低。各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须3年评定一次,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级处理。

  此外,对于一些获得荣誉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5%。

  【关键词】公共部分

  物业小区中,公共部分的使用也成为了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经常出现矛盾的摩擦点;此外,物业公司也往往由于擅自利用公共部分营利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为此,《物业收费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关键词】明码标价

  物业收费怎么收,收取的费用用到哪些地方了?

  《物业收费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除本办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