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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01 11:32:57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县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等文件以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三次会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关于扩权强县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就开展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因此,实施扩权强县改革,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需要。实施扩权强县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的权责关系,理顺县级政府事权与财权关系,提高县级政府应对发展困难和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提高县级政府自主决策和统筹协调能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利于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加快项目审批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自治区和设区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谋划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减少同构化,提升发展层次和发展质量。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更加复杂形势,我区发展面临极大压力的情况下,全面实施扩权强县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对于我区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项目建设进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城镇化跨越发展,都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县级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为目标,依法有序推进扩权强县工作,切实扩大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扩权强县工作总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能放就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具体来说,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减放并举原则。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二是能放都放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设区市、县都有管理权但对管理权未作明确划分的,应当直接扩大县级的管理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管理权属自治区、设区市的,可以通过委托下放的方式下放给县级行使。三是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县级管理的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四是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扩大县级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五是重心下移原则。通过实施扩权强县改革,逐步推进我区的经济建设重心由设区市向县和县级市转移。

  四、管理体制

  这次扩权强县工作主要目的是扩大县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同时为自治区加强县(市)管理探索和积累经验,暂时不会打破现有管理体制。除自治区对县(市)财政实行直接管理外,县(市)仍接受所在设区市的行政管理,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现有行政区划也不变。本意见颁布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即享有本意见赋予的相关管理权限。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照本意见执行,因特殊情况不宜由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事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扩权形式

  自治区和设区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扩权:一是直接下放。自治区和设区市的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允许下放到县级管理的以外,原则上都要直接下放到县级。二是委托下放。属于县域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方便基层群众办事迫切需要,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又不允许直接下放给县级管理的权限,则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到县级。

  六、扩权内容

  自治区、设区市下放和委托下放县级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以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明确的具体事项为准。附件中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范围另文规定”的,按照“谁下放、谁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准以各种理由阻碍下放或拖延下放。

  七、组织实施

  开展扩权强县工作,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镇化跨越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实施意见,明确本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权限、依据和程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赋予管理权限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不出现脱节和漏洞。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可查。自治区、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协调好与县级部门关系,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县级部门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全部扩权事项依法、有序、平稳移交。

  八、加强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意见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扩权事项落实到位,有序交接。自治区、设区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管理权限的下放、委托下放及其移交工作,确保在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扩权事项交接。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权强县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对本意见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对政府管理事项特别是扩权事项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干部正确用权和依法行政的教育,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主动接受上级和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

     2. 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

  (需查阅者请登陆了: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1/P020110112357449534869.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华域

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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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罗福坚  李 玑
监事长: 洪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