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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01 11:30:47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桂政发〔201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在全区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全国形势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改革大势所趋,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市共同加大对县级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从我区情况看,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为帮助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自治区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特别是2005年改革和完善对下财政体制,增强了自治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了对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了基层财力水平,促进了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一是财政部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省直接对县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二是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绝大部分县(市)依靠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三是现行财政管理层级多,信息传递慢,自治区对县的一些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等难以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四是大部分市本级财力薄弱,对所辖县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强;五是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推进我区城镇化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六是2009年自治区已选择14个县开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合理有序。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尊重历史,平稳运行。尊重历史及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级政府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3.逐步完善,配套推进。完善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办法,合理界定自治区、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4.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在调整财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自治区、市、县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级财政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县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

  5.激发活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划分。

  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但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收支范围划分,由自治区予以规范和适当调整。

  (二)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

  自治区财政及国税、地税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各市意见后,直接分解下达并考核到县(市)。市继续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所辖县(市)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三)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由自治区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由各县(市)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并由自治区财政直接下达县(市)。市级财政可继续对所辖县(市)给予财力补助。

  (四)财政预决算。

  县(市)统一按照自治区财政要求编报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将本级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决算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资金往来。

  建立自治区与县(市)之间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

  (六)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财政直接办理,市与县(市)之间如有结算事项,通过自治区财政办理。各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自治区财政直接对县(市)进行扣款。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工作量大。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落实。自治区财政要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

  要按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求,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有关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直接明确到县(市)。同时,加强对县级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共同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

  (三)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支持县级财政发展。

  各市不能取消原对所辖县(市)的各项财力支持,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出台涉及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及财力调整的政策。要妥善处理好市与县(市)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突击扣还县(市)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

  (四)各县(市)要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

  坚决克服“等、靠、要”等依赖思想,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求平衡的意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同时,强化县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县(市)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

  加快建设覆盖自治区、市、县、乡的财政信息网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和资金流速,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自治区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监控、评价能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有关资金调度、收入考核、资金申报、债权债务调整等事项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华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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