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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镇发展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01 10:19:17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桂政发〔201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实现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和自治区重点镇)率先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科学制定重点镇规划。强化规划编制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导资源配置、产业发展、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环境保护和城镇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做好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完善和修编,明确重点镇的地位、职能、分工及与周边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关系,解决好重点镇和周边村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问题,合理确定重点镇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的衔接。重点镇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引导其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和风貌特色塑造。

  (二)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强化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重点镇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重点镇的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重点镇规划区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严格规划的管理,提高重点镇综合开发水平。在重点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批准出让土地给城镇居民作私人宅基地建设;不得将用于住宅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的土地,以宅基地的形式出让给单位与个人建造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要从严控制集体土地上独立式私人住宅建设,严格控制住宅的面宽、进深和高度,注意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严格实施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法定依据的“一书三证”制度,逐步实现城乡一体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三)加快特色风貌建设。优选高水平设计单位,加强本地风貌特色的研究,充分挖掘重点镇的自然环境、历史文脉、民俗民风特点,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镇风貌设计方案,指导重点镇建设。做好镇区的城市设计,做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区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风貌设计。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古民居和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重点镇镇区主干道综合整治,重点实施建筑风貌改造、管线改造、设施配套等工作。各重点镇都要建成一条特色风貌街区(商业街)和一批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住宅小区。

  二、强化产业支撑

  (四)推动产业集聚。重点镇要围绕集聚人口、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充分利用要素成本优势,积极发展现代、特色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完善城镇功能分区,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带动农村人口向重点镇转移。

  (五)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向重点镇集聚。重点镇的工业集中区,要完善配套设施,实施优惠政策,吸引新办企业聚集,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集中区,存量项目逐步转移。鼓励建设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推动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区集中。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在工业集中区以外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和工业增量项目;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内除乡镇企业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其余项目原则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向重点镇工业集中区集聚,并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享受企业登记、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镇投资建设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市场。

  (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事科研、咨询服务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持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企业、产品属高科技的企业,以及国有科研机构,申请直冠“广西”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在县域创办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筹建”二字,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证明,可延长一年的筹建期。

  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后置审批方式,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依法简化年检(审)手续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

  (七)加强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为目标,推进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镇与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干线公路的连接,抓好重点镇到周边城镇、中心村的等级公路建设。建设和完善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网、通村客运网等设施,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重点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到2015年,重点镇都要建设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垃圾收集转运网,重点镇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公共绿地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八)加强重点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镇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等设施建设,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拓展重点镇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重点镇公共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安排社会公益事业设施,提倡重大基础设施区域联建共建。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居民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以重点镇为依托、城乡衔接、布局合理的城乡公共服务网络,促进重点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到2015年,重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六有”,即有一个政务中心、一个标准化镇级卫生和人口计生服务体系、一个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体系、一个文化体育活动中心、一所福利院或敬老院、一个农产品交易市场或专业市场。

  (九)推行重点镇基础设施市场化管理。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以重点镇为中心、涵盖周边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重点镇环境卫生的保洁度,改善重点镇的镇容镇貌。支持有条件的重点镇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融资平台。加快重点镇公用事业社会化改革,积极探索重点镇与区域间城镇联动管理新机制,建立城与镇、镇与镇、镇与村之间公用事业的联建、联管、联养的城镇管理新模式。

  (十)引导房地产开发向重点镇延伸。合理确定重点镇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重点镇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确需修编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可在县域内平衡,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修编和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对重点镇倾斜,其中节余的挂钩指标可按规定有偿优先用于重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开展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

  四、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经济强镇

  (十一)实施扩权强镇试点。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自治区重点镇进行扩权强镇试点。坚持统筹发展、协调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科学规划、持续发展,采取直接放权和委托、授权等形式,赋予其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其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形成一批生产总值超20亿元,财政收入超2亿元,各项发展指标明显高于全区发展平均水平的经济强镇。

  五、加大对重点镇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完善重点镇财政体制,加大对重点镇的财政支持力度。在重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优先用于重点镇的土地开发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30%留给重点镇,专项用于配套设施建设。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由自治区按照规定安排资金,并向重点镇倾斜,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相关项目建设。从重点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上缴自治区部分,除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和异地占补补充耕地的,自治区全额留用外,其余一般项目上缴的耕地开垦费,应优先安排给重点镇用于耕地占补等耕地开发项目支出。重点镇建设实行先补后占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相当质量的,免缴耕地开垦费。

  自治区和市在重点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规定解缴国家和自治区或市部分外,分成给该镇所在县的水资源费,由县统一安排优先用于重点镇水资源规划、节约、保护、管理及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建设;解缴自治区和市部分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区和市财政对重点镇的水资源规划、节约、保护、管理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重点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主要用于重点镇环境污染防治。

  (十三)完善信贷和财政补助政策。各级政府以投资、贴息等方式,加大对重点镇的道路、供排水、路灯、燃气、污水及垃圾处理、教育文化设施、环境整治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编制和信息网络建设。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参与和支持重点镇建设,增加对重点镇的信贷投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整合资金,向重点镇倾斜。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已经撤村建居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进行规范完善。

  (十四)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化城镇经营机制。支持重点镇建立城镇投资开发公司;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在有条件的重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并开展相关业务。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重点镇建设领域。探索对重点镇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建设与管理,鼓励对重点镇的无形资产进行经营。

  (十五)实行用地倾斜政策。对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由市、县根据城镇化发展水平等下达重点镇,并优先保证。提高全区重点镇建设用地占当年全区下达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优先安排重点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对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耕地、本行政区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点镇,可实行县(市、区)内异地垦造,耕地易地补充。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通过用地空间布局调整,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镇集中。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重点镇土地整理获得的折抵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镇建设;重点镇开展村庄整理、退宅还田、废弃地整治等腾出的土地,可等面积置换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

  (十六)创新土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依法保障重点镇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严格土地管理,提高重点镇现有土地的利用率,严禁违法占地、粗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通过挖潜,改造旧城,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合理控制重点镇土地储备总量、供应总量和开发总量。建立重点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机制,推进和积极扶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重点镇落户的农户,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允许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鼓励其依法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重点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十七)建立土地置换和调整机制。对重点镇优先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重点镇建设项目在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分批次供地。进入重点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其原有宅基地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镇建设用地,置换到重点镇,降低进城成本。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对于按规划向重点镇迁建的农村居住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为城镇规划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进行建设的,在规费收取上均执行下限标准。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允许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

  (十八)实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重点镇土地供应政策。对落户在重点镇内工业园区的大型建设项目或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大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用地指标可由自治区、市优先调拨、单独安排。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重点镇工业集中区选址建设。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抵押,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以多种形式参与重点镇建设或兴办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企业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十九)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重点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建设重点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重点镇非农产业转移。加快重点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制度,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诚信计生户的奖励政策;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化完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联动增长机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六、深化重点镇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赋予自治区重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授权,具备条件的重点镇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以核发镇域内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主要是城建、城管、交通、环保、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维护和行政执法权;镇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委托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取。在镇域范围内兴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有规定外,由驻镇工商机构登记、年审。

  对部分市县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派出机构领导的任命要征求重点镇意见,派出机构年度考评工作由重点镇与派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派出单位对重点镇反映强烈认为不适合在重点镇工作的派出机构领导要进行调整和更换。

  (二十一)加强重点镇(扩权镇)的动态管理。优化重点镇结构。调整自治区现有重点镇,取消部分发展滞后、管理混乱、后劲不足的重点镇称号,并适量进行增补。建立重点镇(扩权镇)考评体系,完善重点镇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每三年进行一次重点镇(扩权镇)考评,按5%的比率进行末位淘汰、等量增补;对发展速度快、镇区建设好、管理成效明显的重点镇(扩权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二)增强重点镇发展能力。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按照有利于扩大重点镇规模,加速重点镇发展的原则,结合撤乡并镇、行政区划调整,适当整合重点镇周边乡镇、村屯。深化管理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重点镇发展的管理机构和人事制度,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职能划归镇政府,剥离政府经营性服务职能,公益性服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十三)加强对重点镇规划建设人才的培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镇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各重点镇书记、镇长和分管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大重点镇建设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力度,有计划安排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等专业技术人才到重点镇任职、挂职和交流互派锻炼。自治区属高等院校可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为重点镇培养高等学历教育的城镇化人才。

附件:自治区强镇扩权的政策支持和扩权内容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1/P020110125404857960862.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华域

领导机构

荣誉会长: 林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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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 陈俊伟
副会长: 陈建林  宋文学
杨炳壮  黄品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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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罗福坚  李 玑
监事长: 洪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