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开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乡镇领导班子任职简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治区党委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乡镇领导班子任职。

  一、选拔范围和数量

  面向全区建制村公开选拔100名现任的党组织书记到乡镇领导班子任职。

  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参加选拔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4. 农村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5. 有胜任乡镇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二)任职资格

  1. 担任村干部累计满6年(截至2009年6月30日)。

  2. 现任建制村党组织书记满3年(2006年6月30日以前任职),或现任建制村党组织书记不满3年但与任村委会主任连续计算满5年(2004年6月30日以前任职)。

  3. 45岁以下(1964年6月30日后出生)。

  4.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5. 身体健康。

  三、选拔方法和步骤

  这次公开选拔工作按照推荐考核、能力素质测试、考察体检、研究决定、公示任职、任职培训等步骤进行。

  (一)推荐考核(2009年4月上旬-4月中旬)

  按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和程序,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乡镇党委到乡镇进行差额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上报推荐人选。

  (二)能力素质测试(2009年4月26日)

  主要测试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素质和能力。能力素质测试由自治区统一命题,考务工作由各市组织。    

  参加测试人员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此前连续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本人受到过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及以上组织表彰的加3分,受到过地级市党委、政府或自治区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到过县级党委、政府或(地)市级部门表彰的加1分。多次获奖的,上述加分只取最高值,不累加。

  测试结束后,根据应试者的成绩,按照各市选拔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并向社会公布。

  (三)考察体检(2009年5月上旬-5月中旬)

  各市党委组织部会同人选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到乡镇对列入考察对象的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组织体检。

  (四)研究决定(2009年5月中旬)

  根据考察、测试和体检情况,由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并进行差额票决,提出拟任人选。

  (五)公示任职(2009年5月下旬)

  拟任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公开选拔结果。拟任人选一般安排担任本人工作所在乡镇行政副职。正式任职后,享受公务员的相关待遇。一年后进行考核,如不称职,按有关程序免职另行安排工作。

  (六)任职培训(2009年6月上旬)

  任职人选上任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培训。

  未尽事宜,请向广西公开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乡镇领导班子任职考务组咨询。

  考务组办公地点:自治区党委办公大楼12楼1212房(南宁市民族大道103号)

  联系电话:0771-5898578、5898579(传真)

  电子信箱:gxgxb002@163.com

  监督电话:12380、0771-5815553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选办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面向基层公开选拔

  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