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2月21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刻分析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全面、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指导原则,明确了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再一次明确提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意见》第三部分第(11)条提出:“要着眼兴县富民,着力培育产业支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县级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这是继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八次提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要求。前七次的提法如下:

  一、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

  二、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三、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四、2004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壮大县域经济”;

  五、2004年3月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农村非农产业,壮大县域经济”。

  六、2005年3月,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

  七、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系统地表述:“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带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

  上述表明,“县域经济”已经被正式纳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范畴。

  此间专家指出,发展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诚然,县域经济不是全部,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必将能够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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