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日从广西水文水资源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施行以后,第一部由地方出台的水文法规。6月1日之前,河北等四省已出台了地方《水文条例》。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信息、数据对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广西水利厅的配合下,从2006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到最后审议通过,历时18个月。
广西水文水资源局政策法规室负责人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广西水文立法的空白。这一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广西的地方特色,进一步细化、规范了广西水文行业的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广西的水文工作进入健康、规范、依法管理的新阶段,推动广西水文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