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办法明年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修订)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于12月14日从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建设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直接反映城市文明的一个窗口。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对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原《办法》于1997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我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后,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市容市貌标准、行政执法措施等方面的规范明显滞后,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最引人关注的是,规范了宣传品的张贴、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和临时摊点设置等诸多城市管理面临的热点问题。《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修订后的《办法》还规定,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