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记者 冼妍杏 摄
南宁9月27日讯(记者 冼妍杏)为预防、控制、扑灭柑橘黄龙病,保障柑橘产业安全,促进柑橘产业可持续发展,9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是全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柑橘黄龙病防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对柑橘黄龙病防控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对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的防控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多种措施鼓励防控柑橘黄龙病
广西是柑橘产业优势种植区,柑橘是适应全区普遍种植的大宗水果,2018年广西柑橘种植面积752万亩,产量836万吨、占全区水果总产量的46.7%,种植面积和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同时,广西也是柑橘黄龙病的长期发生区和严重发生区。2018年,全区有71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发生柑橘黄龙病。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柑橘黄龙病给我区造成柑橘产量损失约50万吨,经济损失约10亿元。
柑橘黄龙病可防可控不可治。为更有效防控柑橘黄龙病,《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中采取的引导和鼓励措施:一是制定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种植结构、品种结构和产业布局围绕市场需求、病虫害防控要求调整和优化,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提高柑橘产业抗御病虫害的能力;二是推进柑橘黄龙病防控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推广柑橘黄龙病综合防控技术;三是优先鼓励和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四是鼓励和支持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五是逐步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保险业务;六是制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繁育基地规划,可以对无病柑橘种苗繁育者和种植无病柑橘种苗者给予适当补助,引导种植无病柑橘种苗;七是协调建立广西与周边省间、各设区的市间的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采取防控措施;八是对查证属实的柑橘黄龙病报告、及时自行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都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监测与预警机制
建立起柑橘黄龙病防控监测与预警机制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前提。
《规定》提出,一是应当定期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病虫害预报;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并对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分别对显示典型症状、显示非典型症状和处于潜伏期尚未显示症状的柑橘黄龙病的认定机构、标准、程序、费用承担以及当事人不服鉴定、检测结论的权利救济方式作出规定。
谁生产经营谁防控,柑橘种植者、柑橘种苗繁育者是柑橘黄龙病防控主体。《规定》指出,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负责防控其种植、繁育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一是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在网室或者大棚等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无病种苗,违反要求的将被处罚款,还可能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柑橘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未按要求及时防治的,将被处每亩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及时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自行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逾期未按要求自行清除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清除。
针对在执法过程中有些柑橘种植者等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调查的情况,《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场所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好柑橘种苗从源头防范柑橘黄龙病
为解决当前我区无病柑橘苗圃生产能力不足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繁育基地规划,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组织实施,可以对无病柑橘种苗繁育者和种植无病柑橘种苗者给予适当补助,引导种植无病柑橘种苗。
《规定》完善柑橘种苗检疫监管机制:一是规定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二是建立对柑橘种苗的全方位监管,特别是明确将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纳入检疫监管范围,要求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三是明确柑橘种苗销售与调运违法责任。
《规定》指出,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柑橘种苗;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