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桂政办发〔2018〕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真抓实干的良好局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激励问责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2号)精神,结合国务院大督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2017年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深化创新驱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14个设区市、68个县(市、区)和1个旅游区予以督查激励,并采取20项措施予以奖励支持。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市、县(市、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完成好全年经济社会目标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改革开放40周年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
附件: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高的设区市、县(市、区)
柳州市、贺州市、钦州市,青秀区、西乡塘区、良庆区、融安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港口区、玉州区、钦南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县(区)在安排本年度由国家切块下达明确为奖励资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设区市不少于10%的总奖励资金,奖励县(区)不少于3%的总奖励资金。
二、积极促进社会投资发展、组织企业申报发行债券、推进债券品种创新、推动当地政务诚信和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兑付风险等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
梧州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优先为其向国家申报企业债券“直通车”,争取国家激励措施支持。
三、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南宁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平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2018年度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和推荐申报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优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对其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创新平台、重大科技进步等重大项目,在符合国家申报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争取国家支持。
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设区市
南宁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在安排自治区PPP项目中央前期经费补助资金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五、推动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特别是对全区工业增加值增长贡献突出的设区市
百色市、崇左市、钦州市。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给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包干补助各500万元,由上述设区市按规定程序组织投资、园区建设等项目申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在额度内予以安排;对新兴产业项目给予直接股权投资倾斜支持;对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予以优先支持;对申报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等国家专项资金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六、工业增加值总量排名前十名的县(市)
岑溪市、靖西市、桂平市、藤县、平果市、北流市、容县、平南县、田阳县、陆川县。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县(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给予倾斜支持,确保每个县(市)安排400万元及以上。
七、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地创新发展名片、狠抓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增长等工作措施得力并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玉林市、百色市、防城港市。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将上述设区市列为科技工作会商市,对玉林市给予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经费1500万元;对百色市、防城港市给予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经费各500万元。同时,支持玉林市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百色市创建国家级高新区、防城港市创建自治区级高新区,并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平台。
八、执行财政预算、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消化财政赤字、管理国库库款、公开预决算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县(市、区)
北海市、南宁市、贵港市,宾阳县、柳江区、全州县、藤县、合浦县、东兴市、浦北县、平南县、北流市、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象州县、龙州县。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给予上述设区市1000万元、县(市、区)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月末库款保障水平在0.3倍以下的,在正常调度资金基础上,优先安排设区市2亿元、县(市、区)1亿元的提前调度资金;在分配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在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和正常测算基础上,设区市和县(市、区)分别额外增加5000万元和1000万元。
九、2017年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区)
蒙山县、上思县、兴业县、右江区、八步区、南丹县。
(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县(区)在分配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分别给予3000万元奖励支持。
十、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本地区筹集就业补助资金等任务完成较好的设区市、县(市、区)
南宁市、贵港市、柳州市,全州县、荔浦市、鹿寨县、平南县、宾阳县、桂平市、灵山县、昭平县、大新县、马山县。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县(市)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设区市在原有资金分配基础上额外增补500万元,县(市)额外增补200万元。
十一、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较好、近5年平均供地率较高、国土资源卫片执法检查考核排名靠前的设区市
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每个设区市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奖励指标在2018年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
十二、年度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设区市
崇左市、南宁市、河池市、柳州市、桂林市。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在2018年度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依次给予240万元、22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16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及基层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在2018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与环境质量改善挂钩。
十三、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以及考核评价优秀的设区市、县(市、区)
(一)棚户区改造: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崇左市,良庆区、柳东新区、全州县、万秀区、武宣县、扶绥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设区市、县(区),在安排2018年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时,初步计划给予设区市不低于150万元奖励资金,给予县(区)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资金。
(二)危旧房改造:
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贵港市、来宾市,宾阳县、马山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鹿寨县、荔浦市、灵川县、蒙山县、岑溪市、合浦县、上思县、浦北县、港北区、桂平市、福绵区、兴业县、平果市、西林县、八步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金城江区、南丹县、兴宾区、象州县、忻城县、宁明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设区市、县(市、区),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核查工作经费奖励,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核查工作经费。
十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较好,农村公路发展水平较高,被评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县(市、区)
荔浦市、青秀区、西乡塘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阳朔县、钟山县、平南县。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县(市、区)在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5000万元“四好农村路”激励补助资金,其中,被评为全国示范县的荔浦市补助1500万元,被评为自治区示范县的青秀区、西乡塘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阳朔县、钟山县、平南县各补助500万元。
十五、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设区市
崇左市、柳州市、百色市、北海市。
(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优先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建设投资,并给予1000万元自治区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其中崇左市320万元、柳州市260万元、百色市220万元、北海市200万元。
十六、林地管理规范、森林资源保护成效好的设区市、县(市、区)
南宁市、玉林市、钦州市,苍梧县、合浦县、凭祥市、右江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县(市、区)给予林地定额奖励,南宁市150公顷、玉林市120公顷、钦州市100公顷,苍梧县、合浦县、凭祥市、右江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各50公顷,由自治区林业厅统筹单列,纳入全区定额管理,用于支持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生态工程、民生工程、边境国防、贸易建设和精准扶贫等项目建设。
十七、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
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灌阳县、鹿寨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北流市、容县、上林县、永福县、大化瑶族自治县、东兴市、田东县。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已对上述设区市、县(市,不含田东县)从自治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1.1亿元中给予奖励,其中,柳州市补助550万元,桂林市和玉林市各补助350万元,灌阳县、鹿寨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北流市、容县各补助500万元,上林县、永福县、东兴市各补助350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补助200万元;自治区将在下达2018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获得2017年国家督查激励政策的灌阳县倾斜支持200万元,给予获得自治区督查激励政策的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灌阳县、鹿寨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北流市、容县、上林县、永福县、大化瑶族自治县、东兴市、田东县各一定绩效奖励。
十八、第四批成功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县(市、区)
桂平市、昭平县、荔浦市、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靖西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蒙山县。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2018年年底自治区提前下达2019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时,对上述县(市)和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十九、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较好的设区市、县(区)
南宁市、崇左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柳北区、七星区、浦北县。
(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县(区)将优先纳入全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二十、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设区市
防城港市、柳州市、百色市、桂林市、梧州市。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组织实施)
2018年自治区对上述设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开展国务院、自治区部署的金融改革试点任务;优先支持其在当地新设升格网点,在相关领域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