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增强内生动力,加快建立新型投融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投资项目全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坚持创新机制,畅通渠道。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缩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我区目录,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加快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从事前审批向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新模式转变,率先在南宁高新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和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制定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管理办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全面高效约束有力的监管处罚制度等,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编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政管办,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等配合)
(二)建立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制定并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等配合)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及时制定、修订并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及时制定、修订并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追责问责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三)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全面推进网上并联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一律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要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核准,即由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一个窗口”受理,统一推送至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精简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须环评审批的重特大项目具体范围由环保部门牵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办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协同下放审批权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编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优化投资项目评审报建验收流程。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中介服务新模式,有机整合各类评估评审事项。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有效归并同一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逐项制定并发布投资项目报建、验收事项审查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投资项目报建、验收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加快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强化企业自律。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健全惩戒机制。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
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有关单位配合)
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规范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监管办法,科学界定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有关单位配合)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制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为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编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根据中央确定的投资方向、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部门预算项目库、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覆盖各级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完善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相关功能,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有关单位配合)
(二)强化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控制概算。项目实施中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确需调整概算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或工程总承包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计划,加快资金支付。对未按下达计划建设形成的闲置沉淀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至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四、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一)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加快设立各类基金。依托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设立各类基金,并以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先进制造业为突破口率先实现对重大项目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等配合)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投融资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统筹推进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负责制定项目操作规程以及项目库建设管理,完善价格调整机制;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补贴安排等,防控财政风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PPP项目落地及规范实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发起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选择、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励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稳定项目预期收益。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积极推进贵港市中小城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加快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在妥善处理投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整合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等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融资。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广西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再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加强我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研究设立私募基金产业园,建立私募基金投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对接机制,推动企业与私募基金对接。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运用企业债、公司债、项目收益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可续期债、创新创业债、集合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样化的债券品种扩大融资规模,支持区内市场主体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建设。用足用好中央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配合)
(三)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
积极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为重点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大力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企业技术改造和优势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长期稳定合作。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加强基金项目谋划储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争取更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引导商业银行以投贷结合、银团贷款等方式对基金项目给予配套贷款支持。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积极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即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四)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
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制定吸引保险资金的支持政策。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全区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的项目建设。积极对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机构,拓展项目资金来源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保监局等配合)
(五)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
加大投融资双向开放合作力度。围绕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创新有利于深化双向开放合作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用好各类资金,为区内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稳步放宽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募集并用好低成本外汇资金,做好风险规避。加强与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多领域投融资合作。出台一批具有突破性、创新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抓好政策兑现,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继续实施自治区“引金入桂”“引金下乡”和金融机构业务激励政策,积极争取进出口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投资促进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配合)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一)深入推进“信用广西”建设
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加快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衔接,并将有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和禁入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二)创新服务管理方式
完善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首家受理单位要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家负责到底的“全流程”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完善、全力推广运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覆盖各类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的投资管理服务新模式。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下移服务管理重心,加强业务指导和基层投资管理队伍建设,给予各地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编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等配合)
(三)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海域)、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推行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四)健全监管约束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一)加强分工协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工协作,逐项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强化考核和督查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二)加快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建设
及时跟进国家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立法修法施行情况,进一步加强全区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有关单位配合)
(三)统筹推进配套改革
按照中央部署,统筹推进铁路、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土地制度配套改革政策落实。协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拓展新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金融办等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