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加快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是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贫困村脱贫摘帽考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区贫困村(行政村,下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经济组织机构不健全、扶持资金短缺、经营管理人才匮乏、基础条件薄弱等困难和问题,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与脱贫摘帽要求尚有较大差距。为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以提高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为核心,以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为重点,用足内力提升集体经济发展实力,广借外力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子,压实责任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步伐,激活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素,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增强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造血”功能,实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有效解决贫困村脱贫摘帽缺乏集体经济的难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探索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在不同资源和市场条件下的实现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之路;坚持村为主导,充分发挥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作用,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各方互利共赢。
(三)总体目标。每个贫困村健全一个具有发展活力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培育一个带动集体经济发展的经营主体,培植一个以上可持续增收的集体经济项目,建立一套激励集体经济发展的灵活机制,健全一套规范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到2020年,全区5000个贫困村每个贫困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二、创新发展模式
(四)资源开发型。支持贫困村对村级集体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园地、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开发;利用村级集体机动地、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移民搬迁宅基地复垦等节余的土地和新开发增加的水、土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开发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项目。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优先就近有偿利用贫困村集体土地、山林、水面、房屋等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或党性教育实训基地;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企业参与资源开发。
(五)资产盘活型。清查明晰贫困村村级集体资产产权,盘活村级集体闲置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等设施设备。具备经营条件的村,可选准主业、突出特色自主经营,或由村内有实力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经济能人和企业、合作社租赁托管经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房产物业等资产,可交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
(六)产业带动型。结合“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建设“产业富民”专项活动,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特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大力打造区域品牌,形成“一村一品”“一村多品”产业格局。靠近城郊的贫困村,可依据地理优势,重点建设蔬菜、花卉、蚕桑、食用菌、畜禽、水产等特色种养基地;山区边远的贫困村,可利用野生资源,重点发展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竹藤果茶、杂粮杂豆、中草药材、野生蔬菜和野生菌类、森林食品、林下生态养殖等绿色产业。条件允许的贫困村,可开发风能、光伏产业,拓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渠道。鼓励贫困村利用闲置资产与企业合作兴办加工企业和服务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经营项目。
(七)服务创收型。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等服务实体,发展信息、农机作业、订单收购、代购代销、代种代收、统防统治、育种育苗、加工物流、集中运输等服务业。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承接劳务输出、环卫清洁、河道保洁、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村级公路养护、绿化管护、家政服务、企业后勤等业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村集体提供的相关服务,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政府履行的统防统治、社会养老等服务和水利设施、农贸市场等管护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村,通过代办通讯、电力、保险等业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八)物业租赁型。鼓励和支持贫困村利用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和留用地,采取所有权归村集体、一定年限经营权归承建单位、村集体收取租金等方式建设集体物业。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村,在城镇规划区等区位优势明显地区,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形式,兴建专业市场、门面商铺、仓储设施、车库泊位、厂房、码头、娱乐设施、广告设施等物业。对地理位置偏远或受规划限制、资源匮乏、就地发展困难的贫困村,可探索通过行政划拨、政府购买等方式在当地县城或乡镇规划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
(九)乡村旅游型。鼓励具有民俗文化、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资源的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挖掘乡村旅游资源,拓展农林多种功能,开发农家乐、渔家乐、度假村、采摘园、农耕体验、生态体验、森林人家、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或引进社会资本开发乡村旅游业,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拓展配套业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十)村民联动型。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合作,依托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利用政府帮扶资金、集体闲置房屋、农户老宅等,挖掘当地民间传统工艺、偏方,联合创办加工制造、民族手工艺、特色食品、创意设计等企业。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联合,流转农户承包的土地、水面、山林等,建立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按约定联合经营。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筑队组建工程施工企业,承接农村交通、农田水利、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
(十一)社村共建型。发挥供销系统贴近农村、服务“三农”的优势,支持基层供销社与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共建农产品基地、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电子商务服务点等社会化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生产和经营。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农产品网上交易,实现联营共赢,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多样化综合服务,发展合作经营。
(十二)社会帮扶型。利用现有定点帮扶平台和机制,充分发挥各帮扶单位的优势,为贫困村提供项目、资金、技术、智力等支持,帮助定点帮扶贫困村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非公经济组织等各类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人才支持、扶贫募捐等形式,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办法,帮助贫困村筹措资金、出思路、上项目、强产业。
(十三)股份合作型。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由贫困村以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闲置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械、农业基础设施和贫困村集体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入股或者参股农民合作社、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贫困村村集体股权;支持乡镇、村民之间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限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多要素的合作,发展“飞地经济”。
三、加大帮扶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投入。县级财政要统筹中央、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各项资金,确保每个贫困村有50万元以上壮大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地对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社村共建、村企合作开发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在项目上给予优先立项和扶持。各地在安排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时,投向农村的部分向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
(十五)加大土地支持。各地每年合理保障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引企入村,开展村企合作的企业用地需求,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复垦、开发,新增加的耕地可以依法确权归村、组集体所有。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节余周转指标经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调剂到城镇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返还贫困村集体所有。各地在征收土地时,可安排一定比例留用地,优先用于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下沉服务重心,丰富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降低融资门槛,放宽担保条件,扩大抵押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信贷业务,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对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利率优惠。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十七)加大保险支持。加大对贫困村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保险规模,增加保费补贴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贫困村涉农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保险业务,为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全程的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缓解贫困村部分特色产品保险缺失的问题。
(十八)落实税费优惠。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将与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编印成册或印制政策清单,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对贫困村引进发展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供电部门要在用电方面给予具体帮助,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保障。
(十九)加大科教扶持。科技、科协、高校、农科院(所)等部门要选派一批科技人员担任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和项目进村入户,指导贫困村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和项目入股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业、工信、林业、旅游、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要编制适合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工作手册或服务指南,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与咨询。扶贫、人社、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贫困村村干部、返乡大中专学生、返乡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创业就业能力。
(二十)发展电商服务。商务部门要强化产销对接服务,搭建贫困村特色农产品线下展示平台和打通“上行”通道。依托北京、上海、南宁等广西特产展示展销中心,充分发挥自治区、市、县三级特色农产品展示中心作用,展示、宣传、推介贫困村特色农产品,推动贫困村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在贫困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实现快递物流乡镇基本覆盖,物流配送48小时内到达村屯。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加工适宜网络销售的优质安全的特色农产品,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拓展网络零售业务。
(二十一)加大社会帮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加大对定点帮扶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帮扶力度。支持驻桂部队开展定点帮扶。支持“两新”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参与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县要做好每个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培植工作,建设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库,搭建项目宣传、推介平台,通过开展“千企扶千村”活动,引进企业。市县两级要积极开展“政、企、村”衔接,对接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努力使每个村都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产业基础,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以“千企扶千村”为载体,工信、国资、住建、商务、招商、统战、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找准与贫困村合作发展的结合点,广泛动员,引进企业、合作社、经济能人开展合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中之重,列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县、乡三级党政“一把手”要落实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职责,党委、政府每年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自治区主要抓好统筹协调、制定配套政策、筹措财政资金、强化检查指导;设区市主要抓好辖区内的统筹协调、推动实施、进度汇总、督查指导;县(市、区)要制定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摸清底数,倒排完成帮扶的时间表,细化帮扶措施,落实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管理制度,强化管理;乡镇要统筹谋划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抓好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谋划、管理协调和工作指导;村“两委”要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抓好具体实施。各部门要紧密协作,各司其职,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加强服务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先进典型的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加强贫困村村“两委”班子建设。组织部门要强化贫困村党组织建设,打破地域、身份、行业限制,从致富能手、农民合作社负责人、优秀民营企业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中挑选优秀人才按程序充实到贫困村“两委”班子,着力提升贫困村村“两委”班子领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充分发挥派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在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每年举办驻村干部以及村“两委”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服务发展特色产业的本领。
(二十四)加强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每个贫困村设立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称为村民合作社。村民合作社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履行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资源开发、经济发展、成员服务等职责,实行集体资产收益与村组织收入分账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致富能手、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等人才的作用,提升贫困村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加强贫困村集体“三资”监管。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人员,乡镇明确专人负责,增强贫困村集体“三资”监管能力。清查核实贫困村村级集体“三资”,建立完善集体“三资”台账,强化集体“三资”监管。县(市、区)建立健全贫困村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支管理,明确村级集体收入支出范围,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公开、审计监督、收益分配、债务监管等制度,村集体物业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变卖。加强村级债务管理,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划转冲债、减息止债等多种途径,全面清除贫困村不良债务。
(二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作为重点督查内容,每年开展两次以上专项督查活动,形成督查报告报本级党委、政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建立台账、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蹲点督办、“回头看”等方式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强化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示。
(二十七)完善考核机制。把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和村“两委”干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经村民集体协商同意,在贫困村村民合作社任职的村干部可以获取相应报酬,各村可以在贫困村村民合作社当年利润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奖励有功人员。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效与乡镇、村干部考核挂钩。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