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加强项目前期管理、落实投资责任、加快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强化投资计划执行、加快投资审核拨付等7个方面促进项目建设提速增效,以解决当前我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中存在的计划执行进度滞后、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和服务。《意见》要求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推行“保姆式”服务和联合审批。
明确投资主体责任,加快计划分解下达。《意见》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应根据事权主体来明确划分投资主体的责任。压缩计划转发时限要求,国家已“戴帽”明确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自治区发改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由我区具体分解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要求在收到国家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国家切块下达的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方案在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同时可由相关部门直接下达。
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核拨付。《意见》要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自治区分解转发计划下达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建立投资计划调整机制和竞争性安排资金机制,按照保投产、保续建、保开工的原则,对前期工作和工程形象进度快的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简化财政评审环节,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意见》要求进一步精简流程,加快政府采购进度,推行施工定点采购;充分发挥促投资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项目督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