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交通安全条例征求立法意见有结果


     核心提示:今年4月,自治区法制办曾通过本报,向全区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意见。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经自治区法制办进一步论证、修改、补充和完善,最后敲定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并上报自治区政府。草案审查稿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还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允许上路

    草案审查稿: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选择理由:经过充分论证,自治区法制办认为,电动自行车环保、节能、经济,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是一种值得提倡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过登记,可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确保乘车人和行人的生命安全;通过登记,有利于保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民意调查反映,90%的群众认为电动自行车方便群众生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残疾人生活必备的交通工具,允许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登记后上路行驶,也是立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电子罚单逾期不告知不得处罚

    草案审查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

    选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以此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电子警察”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实施行政处罚。

    自治区法制办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更无法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实践中甚至出现“同一地点相同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电子警察记录年终被累计罚款万余元”的典型案例,老百姓反映强烈。

    另外,《条例》草案审查稿的规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要求,也能预防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减少因为依据“电子警察”对相同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社会矛盾。 

    草案审查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赔偿采用统一的标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选择理由:《交安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实际中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执行。

    自治区法制办论证后认为,《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分别计算。这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十分突出,导致明显不公。

    例如,单就死亡赔偿金来说,《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如果按20年计算,根据统计数据,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05.2元,则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应为17.38万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4.6万元,相差12.78万元。

    民意调查也显示,72%的群众认为,同命应该同价,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一致。自治区法制办最后认为,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有必要从制度上解决这种对农村居民明显不公平的问题。

    机动车牌号阳光操作公开拍卖

     草案审查稿:机动车车牌号码可以实行部分有偿公开拍卖。有偿公开拍卖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超过总数量的20%,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为规范号牌号码拍卖和加强拍卖收入的管理,《条例》草案审查稿还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另行制定。

    选择理由:法制办经论证后认为,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数量十分有限,远远达不到规定的垫付交通事故受伤者抢救费用的要求。

    从去年情况看,广西共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1.4万起,共造成3576人死亡,1.3万人受伤。其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共有603起,机动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有2230起。

    许多交通事故受伤者因肇事者逃逸,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有些医疗部门抢救后也难以找到抢救费用的承担人。

    此规定的设立将有利于拓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增强垫付抢救费用的能力,对于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减少社会矛盾,有着积极的意义。此外,对一些人提出的担忧,法制办表示,将部分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公开拍卖的做法是一种阳光操作,也有利于减少机动车号牌号码发放中的腐败现象。

     草案审查稿:根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

    选择理由:越来越多的群众已开始购买小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不断增多的汽车与城市有限的停车场已形成巨大的矛盾,这不仅为群众的出行带来许多不便,也为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范的停车泊位施划问题,经论证后,自治区法制办认为,为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应当充分利用好城市道路资源,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自行车电动车每车只能搭载一人

    草案审查稿: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选择理由:自治区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结果显示,市民认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能载人且身高、年龄没有限制的占45%,认为能载人但只能载1.2米以下儿童的占20%,持否定态度的36%。

    《南国早报》调查结果显示,90%的人赞成载人,他们认为完全限制不符合广西区情,大部分家庭接送孩子上学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完全不允许载人不符合情理。

    而90%的同意者中,65%的人认为可以载一个人,26%的认为只可以载儿童,只有10%的人认为不能载人。

    自治区法制办认为,这些调查结果充分反映了广大民意。而且,在广西大部分县乡,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还是绝大部分人的主要交通工具。在大部分城市,它们则是大部分群众接送孩子上学的主要交通工具。

    违规处罚尽量取下限处罚

    草案审查稿:对于情节轻微,不影响交通畅通的轻微违法,经警告后即予以放行,能不罚的尽量不罚;对于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比如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等违法行为,则不吝用重罚,采用上位法的罚款幅度上限规定;对于其他应当进行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则结合广西实际,原则上采取上位法的较低幅度规定。

    选择理由:自治区法制办经论证后认为,对《条例》的具体罚款标准规定,应既不突破上位法的规定,便于执行,又避免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因此,结合广西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除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交通违规尽量取下限处罚。

                                          责任编辑:木偶